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63號
TYDV,114,司促,1196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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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債 權 人 MY 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琮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已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如係由管
委會代收,應一併提出已由債務人簽收之釋明證據,以
明催收之通知已到達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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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