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33號
TYDV,114,司促,1193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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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債 權 人 忠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庭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葉庭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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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