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債 權 人 忠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庭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葉庭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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