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17號
TYDV,114,司促,11917,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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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家俥有限公司林威冶李柔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繕本共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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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牛家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