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家俥有限公司、林威冶、李柔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繕本共2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