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416號
TYDV,114,司促,1141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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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
債 權 人 廖采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關於保管費部分請求即
與債務人間有約定保管費計收方式之證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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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