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債 權 人 廖采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關於保管費部分請求即 與債務人間有約定保管費計收方式之證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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