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全字,114年度,21號
TYDV,114,勞全,2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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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志釗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何建毅律師
相 對 人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ovie Denise Major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
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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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