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張翔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尚毅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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