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張碧真
送達址: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代位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被告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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