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9561號
TYDV,114,促,956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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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5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鄒怡秀


債 務 人 賴美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美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陸
佰伍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張嘉婷之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
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
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對此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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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