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9292號
TYDV,114,促,929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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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292號
債 權 人 石濤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菁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石濤園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權人石濤園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
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三、債務人劉菁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劉菁惠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
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五、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
本。
六、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
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
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
、金額等)】。
七、住戶規約。
八、本件請求管理費80,000元【113年2月8月、114年2月8月
,每半年2萬×2=4萬】,應具狀說明其依據為何?並提
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九、又債務人抗辯有其他住戶拒繳費用,據此拒繳本件管理
費,其實情如何?是否與本件一般管理費繳交無關,而
屬兩事?請提出法律上理由,具狀說明之。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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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