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001號
債 權 人 徐家芸
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詠甯
債 務 人 張必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
人之三方簽署共同出資設立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並約定渠等間權利義務(含各出資額、角色定位)之
協議書或類此書面。
四、113年8月30日三方簽署債權人退股協議書完整之影本。
五、前項退股協議書約定債權人25萬元出資額應何時退還?
應否履行何種對待給付?若是,債權人是否已履行完畢
?
六、兩造於113年8月30日簽署退股協議書,迄今已逾1年,
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仍拒不退股款
之原因為何?1、債權人尚未履行對待給付?2、單純拖
賴?其他原因?
七、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收受催告函後
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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