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89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O001)新臺幣(下同)■中文金
額轉換■元,及其中■中文金額轉換■元自■片語■(O009)
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O006)之利息,並■片語■(O00
2)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