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8906號
TYDV,114,促,890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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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89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 務 人 楊士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玖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佰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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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