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680號
債 權 人 胡櫻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積欠薪資部分,應提出:
1、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任職期間
證明(如扣繳憑單、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
等)。
2、釋明請求金額304,275元如何計算而來?上開304,27
5元中,薪資、資遣費之金額若干?請提出明細表【
仔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工
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等】,
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
釋明文件。
3、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4、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
由。
三、資遣費部分,應提出:
1、勞工任職年資起訖。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可請勞工局服務人員試算)。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
由。
四、預告工資部分,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7條,並逐條具狀
釋明之。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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