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 務 人 李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參萬柒仟肆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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