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49號
TPDV,106,司促,14049,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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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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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