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8470號
TYDV,114,促,8470,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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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廷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許廷瑀
住所在新竹市北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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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