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SOPABUT WATCHARA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114年6月21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
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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