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44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哲偉(即黃凱佑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黃凱佑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凱佑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
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
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黃凱佑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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