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
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兩造簽章完整之保全服務契約(經查,債權人提出之保
全服務契約係第三人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
簽立,債權人顯非契約當事人,釋明請求依據為何?)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請求金額198,6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包含哪些項
目金額?請以明細表說明之。且應具狀具體說明,並敘
明其法律或契約依據之條項款為何?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