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06號
債 權 人 魏許富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歿魏清義所有系爭房地已於105年5月出售予債務人魏
靜,魏靜並已給付買賣價金1,850,000元,魏清義並已
與魏靜成立不動產買賣移轉契約書,並經稅捐機關核發
印花稅單等,系爭房地買賣進行如何?
二、系爭房地既已於105年出售予魏靜,則台端請求106年7
月-113年按月租金10,000元,7年6個月租金合計900,00
0元及5%利息,是否與雙方間買賣契約衝突?其實情如
何?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確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7
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
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
一起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