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532號
債 權 人 莊婉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御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三、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究為何?並釋明其依據。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