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林惠娜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子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該裁
定書、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