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蕭宇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儒
被 告 黃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宇婕
林珏菁律師
被 告 紀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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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
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
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
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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