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森明
許鳳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正昱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994,82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
有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附表一
所有權人 地段地號(均為桃園市觀音區新坡段) 原審命上訴人返還之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額(元) 1. 江森明 93號 152.4+23.7=176.1 3,300 581,130 2. 江森明 96號 75.88 8,800 667,744 3. 許鳳英 93號 23.7 3,300 78,210 4. 許鳳英 96號 75.88 8,800 667,744 合計 1,994,828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