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40號
TYDV,113,重訴,140,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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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譚永祺
譚仁傑
林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德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8,33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1,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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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