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31號
TYDV,113,重訴,131,2025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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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品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峰瀛洲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90,2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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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