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89號
原 告 林簡平好
訴訟代理人 林新棟
被 告 中興產業株式會社
特別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組成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簡郎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簡朗
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之113年度訴字第2989號確認股東
會組成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姓名「簡郎山」之記載,均
屬顯然誤載,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簡朗山」,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