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35號
TYDV,113,訴,2935,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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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克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振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
30日113年度訴字第29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依其立法理由,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以
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7日作為計算利息之終止日。經查,
上訴人係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提起本件上訴,而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0,82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00萬元 利息 500萬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11月7日 (191/365) 5% 13萬821.92元 小計 13萬821.92元 合計 513萬0,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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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