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林裕洲
被 告 彭振添
訴訟代理人 彭子恩
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提出證人林春平之送達地址
,並敘明證人調查之待證事實與原告所為請求、本案爭點之關聯
性。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於114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嗣後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經核尚有需再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