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31號
TYDV,113,訴,1731,2025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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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鄭秋豐
被 告 陳義升

徐順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參仟元,及被告陳義升
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被告徐順煒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
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賴品維共同加入詐騙集團,由賴品維提供
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同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稱中國信
託帳戶、一銀8950帳戶、一銀1451帳戶)予該集團使用。嗣
該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3月間,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
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
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440
萬3,000元。該集團成員再依序於如附表「第二層匯款時間/
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第二層帳戶、如附表「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第三
層帳戶,復由賴品維依被告陳義升之指示,於如附表「提領
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提領款項交予被告徐順煒,並因此
獲取50萬元之報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
連帶給付伊440萬3,000元,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等語。  
三、徐順煒陳稱:伊與陳義升賴品維加入詐騙集團,伊負責收
款工作,該集團成員向原告詐得440萬3,000元,伊對於原告
請求伊賠償沒有意見等語。陳義升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數加
害人有意思聯絡,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
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侵權之目
的,即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加害人應對於被害人負連帶
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賴品維加入詐騙集團,由賴品維提供中國信
託帳戶、一銀8950帳戶、一銀1451帳戶予該集團使用;嗣該
集團成員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誘騙伊匯款440萬3,000元
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該集團成員再依序將款項轉匯至
於如附表所示第二層與第三層帳戶;賴品維復依陳義升之指
示,提領款項交予徐順煒等節,為賴品維、徐順煒所不爭執
(見本院訴字卷第65、107頁)。而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
2359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892號刑事案件亦
同此認定,以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賴品維徒刑確定,業經
調閱該案卷明確。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準此,被
告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思聯絡,並實施整體詐騙
計畫之一部,致原告受有440萬3,000元之損害,乃共同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上說明,被告應與該集團其他成員
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連帶賠償
損害,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40萬3,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陳義升徐順煒依序自113年8月2日、同年12月17日
起,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27頁、訴字卷第61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得供擔保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附表(民國/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訴外人劉浚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6日11時12分 90萬元 訴外人林建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4月26日11時17分  77萬6,300元 ②111年4月26日11時18分  12萬6,000元 一銀8950帳戶 111年4月26日11時19分 9萬6,000元 ①於111年4月26日11時46分提領2萬元 ②於111年4月26日11時47分提領2萬元 ③於111年4月26日11時48分提領2萬元 ④於111年4月26日11時49分提領2萬元 ⑤於111年4月26日11時50分提領1萬6,000元 一銀1451帳戶 111年4月26日11時20分 9萬8,000元 ①於111年4月26日11時51分提領2萬元 ②於111年4月26日11時52分提領2萬元 ③於111年4月26日11時53分提領20,000元 ④於111年4月26日11時54分提領2萬元 ⑤於111年4月26日11時55分提領1萬8,000元 111年4月27日11時27分 208萬5,000元 ①111年4月27日11時36分  119萬6,300元 ②111年4月27日11時42分  47萬5,000元 ③111年4月27日11時43分  41萬3,000元 ④111年4月28日8時10分  27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4月27日11時38分 29萬3,000元 ①於111年4月27日12時3分提領10萬元 ②於111年4月27日12時4分提領10萬元 ③於111年4月27日12時5分提領9萬3,000元 一銀1451帳戶 111年4月27日11時39分 9萬8,000元 ①於111年4月27日11時57分提領2萬元 ②於111年4月27日11時59分提領2萬元 ③於111年4月27日12時提領2萬元 ④於111年4月27日12時1分提領2萬元 ⑤於111年4月27日12時2分提領1萬8,000元 111年4月28日10時6分 141萬8,000元 ①111年4月28日  10時15分  44萬3,000元 ②111年4月28日  10時15分  37萬9,6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4月28日 10時16分 28萬8,000元 ①於111年4月28日11時8分提領10萬元 ②於111年4月28日11時10分提領10萬元 ③於111年4月28日11時11分提領8萬8,000元 一銀1451帳戶 111年4月28日 10時17分 9萬7,000元 ①於111年4月28日10時56分提領2萬元 ②於111年4月28日10時57分提領2萬元 ③於111年4月28日10時58分提領2萬元 ④於111年4月28日10時59分提領2萬元 ⑤於111年4月28日11時3分提領1萬7,000元 合計 440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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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