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3年度,26號
TYDV,113,家財訴,26,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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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朱維國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4,688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029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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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