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適當場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3年度,44號
TYDV,113,家聲抗,44,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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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
抗 告 人 B(受安置人A之父,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代 理 人 呂岱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適當場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5月20日113年度護字第2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民國104年生)係
未滿12歲之兒童,相對人於113年5月5日接獲通報,受安置
人疑受安置人之父即抗告人B不當對待,致臉部、屁股及腰
側多處瘀傷,抗告人要求受安置人全裸後將受安置人驅趕離
家,受安置人因心生恐懼不敢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
全及受穩定妥適照顧,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兒
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資料等為證,堪信為
真實。原審審酌全情,認A有由相對人予以繼續安置之必要
,是相對人請求繼續安置A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一)受安置人由相對人安置後,抗告人多
次聯絡安置機構,始知悉該機構並無讓受安置人正常就學,
顯見相對人對受安置人保護教養有缺失。(二)113年5月11
日,受安置人與抗告人因分擔家務事宜發生爭執,受安置人
表示不要與抗告人同住,抗告人一時氣憤稱「那如果你要離
家出走,那你東西要還我」等語,受安置人因此脫光衣服並
跑出門外,而非抗告人要求所致。(三)受安置人與抗告人
同住期間,抗告人為訓練受安置人獨立自主能力,嚴格管教
要求受安置人倒垃圾、洗碗,倘受安置人經多次口頭勸解後
仍置之不理,抗告人則僅有打受安置人臀部作為體罰方式,
抗告人對此已有深感反省。(四)原審裁定僅依相對人所提
出之資料逕予裁定延長安置,並無對受安置人及抗告人進行
調查訊問,顯有速斷之處。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
定等語。
四、相對人答辯略以:安置當天有確認受安置人臉頰、背部、屁
股及腰側受有多處瘀傷,且受安置人有多次通報紀錄,相對
人亦有取得受安置人裸體跑到警衛室之監視器畫面,因此緊
急安置受安置人。又相對人於安置時有評估受安置人之身心
狀況是否適合立即就學,並在安置隔週後即安排受安置人就
學,並非數週後才就學。另受安置人於113年7月20日出境至
澳門,相對人有與抗告人之父電聯及視訊,以確認受安置人
狀況,目前經司法返家會議評估結果,受安置人沒有繼續安
置之必要,惟斯時安置期間欲屆滿,相對人即未向法院聲請
撤銷安置,亦未再聲請繼續安置等語置辯,並聲明:抗告駁
回,維持原裁定。 
五、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
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
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六、經查,抗告人固以前詞主張其沒有對受安置人施暴一事,然
原審審酌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全戶戶籍
資料查資料等內容,認受安置人確有經常性遭受抗告人施暴
之情事,依其施暴情節顯已逾越合理之管教範圍,因而裁定
受安置人繼續安置3個月至113年8月11日止,於法尚無不合
。況參酌抗告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受安置人已未受安置
,而由抗告人之父親帶至澳門生活等語,堪認受安置人確因
評估無繼續安置之必要,已隨抗告人之父親前往澳門,受安
置人既未受有安置之情事,客觀上無提起抗告之必要。是抗
告人之抗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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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