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債 務 人 張慶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債 權 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1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
之特性,且前於同年3月24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
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
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38,275元,業經終止保險
契約後將款項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
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
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
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有以陳報狀提出 其對於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即座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 號、507建號、237暫編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在拍定後有 無剩餘價金返還予債務人之情事,然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 第53578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編造之分配表可知,系爭不動 產所賣得價金已不足清償其上所設定之抵押權,且該強制執 行事件中亦有將該分配表寄送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系爭不動產或其換價所得,顯非得作為清算 財團之財產,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8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機車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無變價實益。 民國104年出廠。 2 保單解約金 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終止保險契約,並依實際解繳到院之解約金額實施分配。 債務人對於安達人壽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