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364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364,202509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
陳報人 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陳報人就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編造之債權表提出陳報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報駁回。
理   由
一、按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清算程序之翌日起,為10日以
上20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
起20日以內,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86條第2項準用第47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按,債權人應於
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
;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
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
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核其立法目的乃在於不礙消債程序之進行及安定,以利
程序迅速進行所設。
二、依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本件債務人自民
國1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並經公告在同
年月26日前為申報債權期間,而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在
114年1月15日前為之。雖陳報人後於114年8月11日提出陳述
意見暨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惟此際業已逾越本院上開所定
之申、補報債權期限,且該筆債權未曾列載於債權人清冊之
內而無從發生視為申報之效果,依前開規定,此部分之債權
數額已逾越申補報期限而不得加入本院編造之債權表,是陳
報人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又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雖不得行使其權利,惟在符合消
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
權人之事由者」之要件下,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
責。是陳報人雖不得列載於本件所編造之債權表內,然其若
符合前述規定,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履行債務,惟此已非
本件更生程序所應處理之事項,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