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39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239,2025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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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
債 務 人 劉禹彤劉麟慧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徐雅慧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裁定中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變更
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
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
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
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為有擔
保之債權人,前以預估不足額之方式列載於債權表內。然在
更生方案認可裁定送達後,裕融公司具狀陳稱其業已就抵押
物行使權利,並有陳報受償後之實際現存債權額,是此部分
債權已可與其他普通債權同列並依更生方案之條件受償,惟
實際債權數額較債權表中原列載者為低,為保障其他普通債
權人之權益,遂重行製作債權表並據以變更更生方案,以使
全體債權人均能獲得公平受償之利益。爰以裁定如主文所載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附表: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3,430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2,130,994 5.清償總金額: 246,960 6.清償比例: 11.5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台新商業銀行 54 2 國泰世華銀行 1,086 3 仲信資融公司 45 4 裕融企業公司 2,245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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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