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36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236,2025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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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書儀林怡玟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胡雅
債 權 人 吳鎮宇
債 權 人 藍偀綨

債 權 人 劉柏彣

債 權 人 王耀寬
債 權 人 李明霈
債 權 人 陳健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 其餘7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已74.89%,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403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 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 29,01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0.41%,該 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403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0.41%。 5.債務總金額:7,065,755元。 6.清償總金額: 29,01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3 胡雅銘 45 4 吳鎮宇 201 5 藍偀綨 25 6 劉柏彣 11 7 王耀寬 10 8 陳健華 5 9 李明霈 5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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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