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2379號
TYDV,113,司執,122379,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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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建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張薇薇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王國緯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一段158巷4
            5弄3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如表所示之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 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 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 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標的(下稱系爭執行標 的)為強制執行,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公同共 有,是債務人就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未經 分割,尚不得進行,故本院通知債權人應代位債務人提起分 割訴訟,並提出已起訴之證明,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未為 上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 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其 就系爭執行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附表:債務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915號所得分配之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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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