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8號
TYDV,112,重訴,58,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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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莊春梅

被 上訴人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214,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511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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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