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 告 黎光展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蔡和宏律師被 告 李英治 陳麟慶 陳麟明 陳麗玉(兼陳麟輝之繼承人) 吳樂群 吳樂昇 呂玉霞 羅呂姬鳳 簡義生 簡義斌 簡義順 簡瑞娟 簡月雲 陳建志 陳建宏 陳邑聖 范振惠 陳成淵 陳成宏 陳秋君 陳麗蘭 李建儒 黃文俊 歐秀美 陳世偉 陳惠貞 鄭龍彥 鄭江昶 鄭鶴松 鄭一玲 鄭儀萍 鄭金玉 鄭耀文 陳㨗興 陳國珍 陳瑤琴 陳怡君 陳清玥 呂永傑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被 告 楊家誠 黃南逢 陳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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