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75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何翠燕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謝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之不動產仍屬全 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 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 514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27 條第1 項基於 公同共有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各公同 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自則各該共有人 自無所謂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 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而就公同共有 物為處分者,其處分自屬全部無效,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 19號判例亦可資參照。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 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 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 ,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 28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因繼承而取 得之財產,現由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等人公同共有,此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就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 財產,依前揭說明,自應於遺產分割後,相對人始得處分其 分得之財產。又因相對人怠於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自應由聲請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消滅該公同共有關 係後,始得對相對人所分得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3日、112年7月21日通知聲請人代相對人向管 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聲請人 分別於112年7月5日、112年7月25日收受上開通知,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為憑。又聲請人曾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惟其 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難認聲請人已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 行為。雖聲請人另具狀稱又於113年8月20日再行起訴,惟經 本院於114年2月26日、11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陳報代位分
割遺產訴訟之進度,聲請人收受通知後均未為陳報。經本院 向分案室查詢聲請人提起訴訟之案號及股別,惟均查無聲請 人所稱再行起訴之事件。聲請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 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 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助字003755號 財產所有人:謝寶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康莊 505 23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大溪區 康莊 608 106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3 桃園市 大溪區 康莊 609 3712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4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71 3692.41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5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72 3338.77 公同共有15分之2 備考 6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73 7520.27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7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74 1717.03 公同共有15分之2 備考 8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75 549.89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9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85 111.85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 10 桃園市 大溪區 一德 101 59.67 公同共有5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