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66號
TYDV,111,訴,2466,2025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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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 告 詹德志
莊菊妹
詹益
詹益
詹德欽
徐金德
彭茂港
彭茂標
彭茂增
彭信棋
彭雪鳳
彭雪秋
彭茂成
徐元波

徐玉
徐玉麟
徐陳金
林麗珍

徐鴻
徐若

徐溱
徐漣芳
徐玉
徐上妹
陳運忠
陳桂
陳玲珠
陳莉珠
陳慧玉
王徐鳳嬌
徐煒婷

徐鳳滿
戴瑞
瑞蓉
謝徐東妹

郭永泰
郭瑞珍
徐睿
徐婉柔
徐婉秦
徐玉
張徐鳳蘭

張庭維

張杕安
張秀琴
張寶珠
徐采珍

徐元濱
徐玉
徐鈺翔
徐羽霜
葉桂媛
葉桂華

葉斯郎
涂成妙
葉時峰
葉麗
范粉
范李輝
葉莉蕙
葉莉芳
葉芝
葉文夫
葉春
葉月珠

文發
羅文旺
鳳春
羅美珍

戴韶興

戴韶英
戴韶俊
戴瑞
詹呂冉妹(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進(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煥(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春(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美瑩(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美清(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黎垂莊(即郭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涂鳳涓律師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戴家慶
戴瑞貞
徐明德
徐美玲
徐美雯
徐明智

徐明福
美惠
徐珮嘉

葉斯勝
葉斯興
葉淑玲
葉斯源
葉麗
葉煥雄


郭俊雄
郭駿杰
郭瑞珠

郭振勝
郭美汎
郭玉圓
美玲

詹柏
詹文淑
詹淑萍
詹武添
詹淑敏
詹美華
詹淑燕
詹德祥
黃本渻
胡晏榮
黃兆賢
謝明宏
謝麗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喜
莊育泰
黃國玲
徐桂
徐桂城

徐美華
蘭英
趙克強

趙克勤
彭茂亮
彭秋香
彭秋桃
詹德壽
詹德郎
詹德華
詹靜妹
詹金枝
詹德芳

詹益兆
詹美真
詹德鐘
德泉
詹德壬
葉鴻添(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煜(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詹耀賢(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彩萍(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蓉(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陳嬿羽(即彭群祐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逢(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勝(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慧萍(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
宣判。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黎垂莊已就被繼承人郭振
榮公同共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一事為陳報,否則駁回原告關於塗銷該地上權
登記之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地上權公同共有人即前原告郭振榮於訴訟中死亡,其繼
承人黎垂莊雖承受訴訟,然未見就地上權登記是否已辦理繼
承登記完成,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原告本件訴請塗銷地上
權登記之訴部分即可能顯無理由,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陳報已辦理上開繼承登記,否則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本件部分原告之訴,其請求是否為顯無理由,有上開未明之
情況,須待原告為陳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
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認原宣判期日
,遇有重大事由,應予變更延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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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