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移調字,114年度,1821號
TYDM,114,附民移調,1821,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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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鄒美玲
       住○○市○鎮區○○街0號
      陳滓鏇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蘇家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王柔巧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徐莉蓁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董金賜
       住○○市○○區○○路00號6樓
  相對人 黃頌善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居桃園市○鎮區○○○街00號8樓之2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21號就本院114年度審金簡
字第5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下午
3時整 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鄒美玲
陳滓鏇
蘇家興
王柔巧
徐莉蓁
董金賜
相對人 黃頌善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鄒美玲新臺幣1 千元,並當庭
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㈡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陳滓鏇新臺幣(下同)1 萬2千
元,給付方式如下:
1.當庭給付5千元,並當庭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2.其餘7 千元,應自民國114 年11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
日前給付3 千5 百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前開款
項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
請人指定之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戶名:陳滓鏇 )。
㈢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蘇家興新臺幣(下同)1 萬6
千元,給付方式如下:
1.當庭給付4 千元,並當庭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2.其餘1 萬2 千元,應自民國114 年12月27日起,按月於每
月27日前給付4 千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前開款
項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
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戶名:蘇家興)。
㈣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王柔巧新臺幣(下同)1 萬6
千元,給付方式如下:
1.當庭給付4 千元,並當庭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2.其餘1 萬2 千元,應自民國114 年10月25日起,按月於每
月25日前給付4 千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前開款
項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
請人指定之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
王柔巧)。
㈤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徐莉蓁新臺幣(下同)1 萬元
,給付方式如下:
1.當庭給付5 千元,並當庭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2.其餘5 千元,應自民國114 年10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
日前給付2 千5 百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前開款
項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
請人指定之帳戶(第一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
000 號,戶名:陶逸明)。
㈥相對人黃頌善應給付聲請人董金賜新臺幣1 萬元,並當庭
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㈦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頌善就114 年度審金簡字第556 號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
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
㈧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鄒美玲
聲請人 陳滓鏇
聲請人 蘇家興
聲請人 王柔巧
聲請人 徐莉蓁
聲請人 董金賜
相對人 黃頌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余安潔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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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