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62號
TYDM,114,附民,962,202509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 告 聶豪
被 告 洪碩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5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聶豪廷對被告洪碩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