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86號
TYDM,114,附民,886,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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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鍾昆諭(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佳穎(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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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