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7號
TYDM,114,附民,6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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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陳文婷
附民被告 余仁鄉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劉芯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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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