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30號
TYDM,114,附民,63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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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李侑珊
謝佳蓉
被 告 傅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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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