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
原 告 陳虹吟
被 告 黃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相關案號:114年度金簡
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