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95號
TYDM,114,附民,129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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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
原 告 張石峯
被 告 姚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92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石峯對被告姚寓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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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