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20號
TYDM,114,金訴,720,2025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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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武憲


選任辯護人 許博閎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BAIN CHEE SAM(中文名:卞智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4年度偵字第6864號、114年度偵字第14878號、114年度偵
字第19710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33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
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薛武憲、BAIN CHEE SAM
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
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114年9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
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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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