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12號
TYDM,114,金訴,712,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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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濬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0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承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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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